周晓晨,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联系方式:

· (独著)《论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侵权法规制》,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

· (独著)《过失相抵制度的重构——动态系统论的研究路径》,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7年第2期全文转载)

· (独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范围研究》,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14年第3辑(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版

· (独著)《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载《旅游学刊》2013年第7期

· (独著)《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11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 (第一作者)《论受害人自甘冒险在中国大陆地区侵权法上的地位》,载(中国台湾地区)《法令月刊》第62卷第2期

· (独著)《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为契机》,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

· (独著)《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的司法适用》,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9年第3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 (独著)《从“王菲案”谈“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载《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10期

· (第二作者)《重构法律解释学中的反面解释》,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7年第6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独著)《论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侵权法规制》,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

摘要: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规制有独立抗辩模式和综合适用模式两种。我国应采综合适用模式,不应采独立抗辩模式。从裁判结果看,自甘冒险案件核心在于合理分担损害,应对当事人的行为作综合评价,不能仅因自甘冒险就一概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害。从法律传统看,独立抗辩模式是英美法欠缺体系思维的产物,综合适用模式更符合我国民法的体系思维传统和司法传统。遏制侵权责任泛滥的正道应在强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非引入独立抗辩模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后继续采纳独立抗辩模式并杂糅综合适用模式,仍不理想,但限缩至“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较二审稿有所改进。若草案条文以其现状成为法律条文,解释论上应严格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自甘冒险;抗辩事由;损害分担;过失相抵;民法典

(独著)《过失相抵制度的重构——动态系统论的研究路径》,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7年第2期全文转载)

摘要:我国应当借鉴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所提出的动态系统思想对过失相抵制度进行整理和重构,系统地厘清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进行损害分担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及其协动关系和先后次序。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可归责性及原因力作为主要的评价因素,以可归责性的比较为主、原因力的比较为辅,并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比较双方的过错时,应采用相同的过错判断标准;在比较双方的危险时,应先判断危险是否属于同一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应分析立法者所意图规制的特定危险于个案中是否得以实现;在比较危险与过错时,原则上二者具有同等份量,且程度上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

关键词:过失相抵;动态系统;分配正义;可归责性;应得

(独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范围研究》,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14年第3辑(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摘要: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保障的受害人范围究竟如何,实践中争议颇多。“交强险条例”将“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的规则,在现阶段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在解释适用时应予遵守。对于可能出现“身份转化”的“本车人员”或驾驶员,不应简单地以“空间的内外”作为受害人身份判断的标准,而应结合我国“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与背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点以及保险法的近因理论,在个案中谨慎妥当地加以认定。在车外遭受损害的驾驶员、被甩出车外的本车人员以及基于自己意志上下车的人员,一般情形下不应属于交强险所保障的受害人。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不宜将视野局限于交强险这一种制度,而应当看到,除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和交强险外,尚可通过其他法律制度为“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提供救济。

关键词:交强险;受害人;本车人员;近因理论;被保险人

(独著)《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载《旅游学刊》2013年(总第28卷)第7期,第48-56页

摘要: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都设置了若干规则,但其中某些规则值得商榷。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提供者并非旅游合同当事人,而是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是《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在我国《合同法》对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背景下并不重要。旅游经营者无干涉、控制可能的公共交通运营者仍应属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法》第64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享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请求权。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法》施行以后,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经营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旅游服务提供者;包价旅游;旅游合同;旅游辅助服务者;履行辅助人

(独著)《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11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摘要:《侵权责任法》区分不同的无过错责任规定了不同的过失相抵适用规则。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构建了一系列铁路运输人身伤亡案件中过失相抵的适用规则。但是,鉴于我国过去的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体系矛盾,我国法院在处理无过错责任案件,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还存在一些问题。运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对过失相抵制度进行理解和适用,不但可以保证法的安定性,而且可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过失相抵;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动态系统论

(第一作者)《论受害人自甘冒险在中国大陆地区侵权法上的地位》,载(中国台湾地区)《法令月刊》第62卷第2期

摘要:从比较法上来看,自20世纪中叶以后,受害人自甘冒险制度在英美侵权法中已经逐渐衰落甚至被废除;在绝大多数的欧洲大陆国家的侵权法中,受害人自甘冒险都不是独立的抗辩事由。在中国大陆地区法的体系下,运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就完全可以对相关案件进行妥当的处理;受害人自甘冒险制度的价值取向与中国大陆地区侵权法目前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这一制度与现有制度在体系上也无法协调。因此,中国大陆地区在2009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未把受害人自甘冒险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抗辩事由,是妥当的选择。

关键词:自甘冒险 与有过失 比较过失 抗辩事由

(独著)《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为契机》,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已被提上日程。《房地产管理法》中,应增加对房地产居间商的如实报告与尽职调查义务的规定;应坚持《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居间活动未成功的情况下,允许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应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居间活动,对于其所促成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不享有合同权利,不负担合同义务;应对委托人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

关键词:房地产;居间;房地产管理法

全文见:http://www.cnki.com.cn

(独著)《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的司法适用》,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9年第3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可预见规则是如何运用于各种损害类型,又存在哪些问题,国内学界鲜有涉及。本文分析和归纳了可预见规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替代品差价的问题上,可预见规则仅应解决替代品差价这种损害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而减损规则用来解决差价是否合理的问题。一般而言,买受人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遭受的增值利润的损失,应该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可预见规则的要求。可预见的内容只包括损害的类型或种类而不能包括损害的具体程度,损害是否可预见与应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两个不同的步骤。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信用体系,在判断守约方对其他人支付的违约金、遭受转售利润损失等是否能够由违约方赔偿时,以客观的标准为主更为妥当。在合同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对造成守约方其他的损害一般不再适用可预见规则,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可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对价;减损规则;可得利益

(独著)《从“王菲案”谈“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载《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10期

2008年4月,曾轰动一时的“姜岩自杀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兼受害人――姜岩的丈夫王菲,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员张乐奕以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各自网站以及相关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又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鉴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日益盛行,将来极有可能会出现“人肉搜索第二案”甚至更多类似案件。因此,对“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人肉搜索、王菲案、侵权法、网络侵权

全文见:http://www.cnk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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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三军仪仗队诉信禾公司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都错误地运用了反面解释方法。其理论根源在于,现有的法律解释学理论,普遍将“非M则非P”的解释结果与得出该解释结果的解释方法之一的反面解释方法混为一谈。解释因素与解释方法各自具有不同的方法论意义,法律解释学中应当加以区分。反面解释所需考虑的解释因素主要有文义因素、体系因素、价值原则因素、历史因素。以上述理论为基础,本文尝试着对反面解释的具体适用规则作了初步的研究。

关键词:反面解释 解释方法 解释结果 解释因素 文义 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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